第1条 凡要求取得本重点实验室资助立题研究的科学工作者,均需填写本实验室课题申请书,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。我实验室的课题一般为期一年,每个课题的研究人员以二至四人为宜,原则上,课题的部分工作应在本实验室内进行。
第2条 课题的资助金额,每年核定一次,专款专用,年度结算。课题结束时,剩余经费归本实验室支配。
第3条 本实验室的经费只限于以下几方面开支:
(1)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,包括材料费、加工费、计算、测试、分析费等;
(2)学术活动费,包括学术论文、学术会议、科学考察费等;
(3)客座人员来室工作的差旅费和住宿费等;
具体开支细则参照宁德师范学院财务处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条例。
第4条 研究成果的归属:
论文的署名方法:由本实验室资助的课题,论文发表时著研究者本人和实验室名,并注明研究者所在单位;与本实验室合作的课题,署研究者本人及所在单位和本实验室及有关参加人员名;
成果归属:本实验室固定研究技术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开放实验室所有;资助课题的成果归研究者所在单位和本实验室共有。
第5条 对本实验室全部课题的科研工作进展,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。每个课题必须按本实验室的要求、提供报告及发表的论文复制件。必要时应向学术委员会会议报告研究工作进展及所取得的成果,由学术委员会对其学术水平及应用价值作出评价,并决定是否继续予以资助。
第6条 课题结束时,项目负责人应提交课题总结报告及所取得的科研成果,由本实验室归档。
第7条 研究课题无法按期完成,要求改变研究内容,或要求中断,都必须及时向实验室提出书面报告,并由学术委员会主任、副主任会同实验室主任讨论决定。中断课题的经费余额应交还本实验室。
第8条 项目负责人出国工作超过三个月以上者,应将该课题的代理负责人报请实验室主任批准。